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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附标准链接)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小于1.6kg的样品,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运动黏度(-40℃、100℃)GB/T 265-1988
2平衡回流沸点(ERBP)NB/SH/T 0430-2019
3湿平衡回流沸点(WERBP)GB 12981-2012
4pH值GB 12981-2012
5蒸发性能GB 12981-201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2981-2012 机动车辆制动液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1年第15号)中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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