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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电动平衡车(GB/T 34667-2017GB/T 34668-2017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最高设计车速GB/T 34667-2017
2超速保护GB/T 34668-2017
3低电量保护GB/T 34668-2017
4充电锁止GB/T 34668-2017
5防飞转保护GB/T 34668-2017
6布线要求GB/T 34668-2017
7驻坡能力及保护GB/T 34668-2017
8静态强度GB/T 34668-2017

表2 电动平衡车(GB/T 34667—2023GB/T 34668-2023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最高车速GB/T 34667—2023
2超速保护GB/T 34668-2023
3低电量保护GB/T 34668-2023
4充电锁止GB/T 34668-2023
5防飞转保护GB/T 34668-2023
6布线GB/T 34668-2023
7驻坡能力及保护GB/T 34668-2023
8静态强度GB/T 34668-2023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34667—2023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34668-2023 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

GB/T 34667-2017 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34668-2017 电动平衡车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羊绒针织衫等4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60号)中的《平衡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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