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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附标准链接)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少于16kg,将样品均分为两份,每份至少8kg,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通用硅酸盐水泥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三氧化硫GB/T 176-2017
2氧化镁
3烧失量
4不溶物
5氯离子
6凝结时间GB/T 1346-2011
7安定性GB/T 1346-2011
GB/T 750-1992
8强度GB 175-2007
GB/T 17671-2021
GB/T 2419-2005
9放射性GB 6566-2010
10水溶性铬(Ⅵ)GB 31893-2015

表2 砌筑水泥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三氧化硫GB/T 176-2017
2氯离子
3水溶性铬(Ⅵ)GB 31893-2015
4细度GB/T 1345-2005
5凝结时间GB/T 1346-2011
6沸煮法安定性
7保水率GB/T 3183-2017
8强度GB/T 3183-2017
GB/T 17671-2021
GB/T 2419-2005
9放射性GB 6566-201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及第1、2、3号修改单)

GB/T 3183-2017 砌筑水泥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31893-2015 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1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中的《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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