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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附标准链接)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5副,其中3副作为检验样品,2副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结构GB/T 39552.2-2020
2镜片的材料和表面质量GB/T 39552.2-2020
3光透射比GB/T 39552.2-2020
4太阳紫外A波段透射比最大值GB/T 39552.2-2020
5太阳紫外B波段透射比最大值GB/T 39552.2-2020
6透射比的均匀性GB/T 39552.2-2020
7行路及驾驶用太阳镜GB/T 39552.2-2020
8散射光GB/T 39552.2-2020
9光致变色镜片GB/T 39552.2-2020
10偏振镜片和偏振太阳镜GB/T 39552.2-2020
11紫外吸收率GB/T 39552.2-2020
12紫外截止波长GB/T 39552.2-2020
13球镜度GB/T 39552.2-2020
14散光度GB/T 39552.2-2020
15棱镜度GB/T 39552.2-2020
16太阳镜耐疲劳强度GB/T 39552.2-2020
17耐光辐照GB/T 39552.2-2020
18阻燃性GB/T 39552.2-2020
19抗汗腐蚀GB/T 39552.2-2020
20太阳镜镜片尺寸GB/T 39552.2-2020
21明示抗冲击强度1级(16g落球试验)GB/T 39552.2-2020
22耐磨性能GB/T 39552.2-202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39552.1-2020  太阳镜和太阳镜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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