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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充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附标准链接)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1安全防护的强度GB 4943.1-2022
2导体的固定GB 4943.1-2022
3直接插入电网电源输出插座的设备GB 4943.1-2022
4电能量源的防护GB 4943.1-2022
5绝缘材料的特性GB 4943.1-2022
6直接安装导电金属零部件的热塑性零部件GB 4943.1-2022
7电气间隙GB 4943.1-2022
8爬电距离GB 4943.1-2022
9断开连接器后电容器放电GB 4943.1-2022
10保护连接系统的电阻GB 4943.1-2022
11热灼伤GB 4943.1-2022
12预期的接触电压、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GB 4943.1-2022
13输入试验GB 4943.1-2022
14模拟的异常工作条件GB 4943.1-2022
15模拟的单一故障条件GB 4943.1-202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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