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 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块) | 检验样品数量(块) | 备用样品数量(块) |
1 | 长边长度<600mm | 不少于30 | 不少于20 | 不少于10 |
2 | 长边长度≥600mm | 不少于22 | 不少于12 | 不少于10 |
注:抽样时,应整箱抽取,不拆原包装。抽取满足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的最小包数的样品。 |
2 检验依据
表2 陶瓷砖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尺寸 | 长度 | GB/T 3810.2-2016 |
宽度 | |||
厚度 | |||
2 | 吸水率 | GB/T 3810.3-2016 | |
3 | 断裂模数 | GB/T 3810.4-2016 | |
4 | 破坏强度 | GB/T 3810.4-2016 | |
5 | 无釉砖耐磨性 | GB/T 3810.6-2016 | |
6 | 抗釉裂性 | GB/T 3810.11-2016 | |
7 | 抗化学腐蚀性 | GB/T 3810.13-2016 | |
8 | 耐污染性 | GB/T 3810.14-2016 | |
9 | 放射性 | GB 6566-2010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童车等7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中的《陶瓷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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