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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目录( 2024 年版,附标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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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于近日发布,细则包括三十三大类,八十四细分小类,涉及多项检测标准,各位读者可以通过文章的链接,跳转对应分类检测细则详情,并查看相关检测标准。

目录

一、粮食加工品  1

1  小麦粉  1

2  大米  3

3  挂面  5

4  其他粮食加工品  7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6

1  食用植物油  16

2  食用动物油脂  19

3  食用油脂制品  21

三、调味品  24

1  酱油  24

2  食醋  26

3  酿造酱  29

4  调味料酒  31

5  香辛料类  34

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8

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41

8  液体复合调味料  45

9  味精  48

10 食用盐  49

11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53

四、肉制品  56

1  预制肉制品  56

2  熟肉制品  58

五、乳制品  67

1  液体乳  67

2  乳粉  71

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74

4  其他乳制品(浓缩乳制品、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76

六、饮料  82

1  包装饮用水  82

2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85

3  蛋白饮料  87

4  碳酸饮料(汽水)  90

5  茶饮料  92

6  固体饮料  94

7  其他饮料  97

七、方便食品  100

八、饼干  105

九、罐头  108

十、冷冻饮品  113

十一、速冻食品  116

1  速冻面米食品  116

2  速冻调理肉制品  118

3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  121

4  速冻谷物食品  123

5  速冻蔬菜制品  125

6  速冻水果制品  127

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130

1  膨化食品  130

2  薯类食品  132

十三、糖果制品  137

1  糖果  137

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39

3  果冻  141

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144

1  茶叶  144

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47

十五、酒类  152

1   白酒  152

2  黄酒  154

3  啤酒  156

4  葡萄酒  158

5  果酒(发酵型)  160

6  配制酒  162

7  其他蒸馏酒  165

8  其他发酵酒  167

十六、蔬菜制品  170

十七、水果制品  175

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81

十九、蛋制品  185

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89

1  焙炒咖啡  189

2  可可制品  190

二十一、食糖  193

二十二、水产制品  201

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208

二十四、糕点  213

1  糕点  213

2  月饼  216

3  粽子  219

二十五、豆制品  223

二十六、蜂产品  228

1  蜂蜜  228

2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230

3  蜂花粉  232

4  蜂产品制品  234

二十七、保健食品  237

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  241

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41

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45

3  营养补充品  248

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56

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  266

三十一、餐饮食品  280

三十二、食品添加剂  286

1  食品添加剂明胶  286

2  复配食品添加剂  287

3  食品用香精  290

4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  292

5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  294

6  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295

7  食品添加剂赤藓糖醇  297

8  食品添加剂碳酸钠  299

9  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  301

10  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  303

11  食品添加剂三氯蔗糖  305

12  食品添加剂胶基  307

13  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309

三十三、食用农产品  312

1  畜禽肉及副产品  312

2  蔬菜  323

3  水产品  352

4  水果类  360

5  鲜蛋  380

6  豆类  383

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385

附注

1. 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89

2. 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90

1. 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1.1 本细则仅限于总局本级及中央转移支付监督抽检任务实施时使用;各地根据监管需

要确定监督抽检项目并参照本细则制定本省的实施细则。

1.2 在依据基础标准(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GB 31650、

GB31607 等)判定时,食品分类应按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判断。例如对芝麻酱的污染

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 GB 2762 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于坚果与籽类食品;又如对芹

菜的污染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 GB 2762 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茎类蔬菜,而对其

农药残留项目进行判定时,应依据 GB 2763 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叶菜类蔬菜。

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指定检验方法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定检验方法实施,

如 GB 2762、GB 2763 等标准中相关检验项目等;对于检验方法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

法的,应采用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如酱油氨基酸态氮项目应采用 GB

5009.235;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原则上应采用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标准,

如 GB 2760、GB 31650 等标准中部分检验项目;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标准定量限(检出

限、测定低限等)不满足产品明示标准限量要求时,使用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配套检验方法,

如执行《绿色食品 食用盐》(NY/T 1040)、生产日期在 2021 年 11 月 1 日之前的产品其亚

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项目的检验方法应选择 GB/T 13025.10。细则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保健食品中“功效/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的规定。

1.4 蔬菜、水果监督抽检范围应为细则规定的蔬菜、水果品种。蔬菜(除豆芽外)、水

果的分类和品种名称以 GB 2763 中的食品类别为准。例如紫包菜在 GB 2763 中为赤球甘蓝,

与结球甘蓝为不同品种的蔬菜,不在本细则抽检范围。

1.5 以罐头工艺加工或经商业无菌生产的食品,其微生物项目仅检测商业无菌,食品安

全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如番茄酱罐头、番茄酱与番茄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等按其食品安全

标准规定执行。

1.6 关于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样微生物检验的说明

1.6.1 在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出的样品不进行微生物检验;

1.6.2 在生产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取出的样品,本细则中有微生物检验要求的应

检测,抽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6.2.1 应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作业区内进行样品分装并密封。样品

盛装在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无菌包装中。

1.6.2.2 对于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应从 5 个大包装中分别取出样品用于微生物检验。

对于液态大包装样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液体,使其达到均质;对于固态大包装样品,应当从

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取出适量样品混合。

1.6.2.3 在抽样单的备注栏注明“样品在清洁作业区分装”等类似文字。

1.6.3 各类食品细则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铝的测定》(GB 5009.182-2017)第二法和第三法适用

于面制品、豆制品、虾味片、烘焙食品、粉丝粉条等样品中铝残留量的检测,相关干样制备

389参照第一法中相应的干燥条件进行。

1.8 防腐剂或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结果超

过 1,且检出两种及以上防腐剂或相同色泽着色剂(均为标准中允许使用的)时,在检验报

告中出具该项目。除此之外,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

1.9 食用农产品抽样应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

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 号)要求执行。

2. 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总局本级和转移支付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须包含以下信息:

2.1 样品编号;

2.2 以“年、月、日”格式记录的检测起始日期;

2.3 检测地点;

2.4 检测项目、检测依据;

2.5 培养箱、天平、均质器(适用时)、细菌生化鉴定系统(适用时)、pH 计(适用

时)等关键检测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2.6 检测关键培养基名称,并可追溯至培养基具体品牌、批号及配制记录;

2.7 生化鉴定试剂、诊断血清等关键试剂的名称、品牌和批号;

2.8 检测过程中所使用标准菌株的菌种名称、编号,来源可追溯;

2.9 检测样品具体取样量及所使用稀释液名称;

2.10 按检测项目相应方法标准要求提供培养温度、培养时间;

2.11 按检测标准方法规定进行详细结果记录,如使用公式计算,须提供具体计算公式;

2.12 按检测标准方法规定,提供空白、阴性和阳性对照结果记录。

2.13 对致病菌检出阳性结果附典型培养结果及生化反应结果图片,按标准采用自动生

化反应的除外。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阅读(31)

来源:农业农村部

农牧发〔2024〕10号

序号标题
1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2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3个计划,承担的兽药质量检测任务原则上不少于我部下达任务量,承担非生物制品类兽药的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抽样任务,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及阳性样品追溯,协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抽样监测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并按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

(四)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的兽药产品检验工作,具备兽用生物制品检验项目的还应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工作;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有关情况。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样、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经费保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加强协作配合。3个计划的相关实施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应于前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30日前,将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部级跟踪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送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跟踪抽检、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等情况。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的单位,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和11月30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中监所应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冯华兵,010–59192829。

农业农村部

                             2024年2月4日

本周不合格产品数据收录汇总(附链接)

阅读(68)

本周收录了官方发布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和消费品抽检不合格结果,涉及省份包括上海,湖北,北京,青海,广西,江西,安徽等。

食品

消费品

医药

化妆品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目录(附链接)

阅读(590)

目录

序号标题
1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2童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3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4童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5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6学生文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7学生书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8运动头盔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9床上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0休闲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1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2睡衣居家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3旅游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4老年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5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6滚筒干衣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7废弃食物处理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8加湿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9除湿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20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21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22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23按摩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24电风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25即热式饮水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26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27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28无线充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29移动电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30路由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31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32微型计算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33笔记本电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34服务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35打印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36读写台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37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38嵌入式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39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40儿童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41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42家用清洁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43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44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45眼镜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46眼镜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47热轧光圆钢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48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49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50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51建筑用密封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52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53非接触式水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54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55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56陶瓷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57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58磷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59氮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60有机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61泵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62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63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64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65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66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67汽车轮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68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69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70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71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7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73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74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75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76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77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78钢丝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79高强度紧固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80电动工具(锂电电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81光伏并网逆变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82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83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84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85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86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87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88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89竹木餐饮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90月饼过度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 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整顿办函[2010]50 号

阅读(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0 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2010) 17 号) 的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专家组提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并对前三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 )

2.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

3.对前三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

附件1

序号名称主要成分可能添加或存在的
食品种类
添加目的涉及环节检测方法
1β-兴奋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提高瘦肉率养殖GB-T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2硝基呋喃类药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抗感染养殖GB/T 21311-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玉米赤霉醇玉米赤霉醇牛羊肉及肝脏、牛奶促进生长养殖GB/T 21982-2008 动物源食品中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α-玉米赤霉烯醇、β-玉米赤霉烯醇、玉米赤霉酮和赤霉烯酮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4抗生素残渣万古霉素猪肉抗感染养殖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万古霉素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5镇静剂氯丙嗪
安定
猪肉
镇静,催眠,减少能耗
养殖、运输参考GB/T 20763-2006 猪肾和肌肉组织中乙酰丙嗪、氯丙嗪、氟哌啶醇、丙酰二甲氨基丙吩噻嗪、甲苯噻嗪、阿扎哌垄阿扎哌醇、咔唑心安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无,需要研制动物性食品中测定安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6
荧光增白物质
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增白加工、流通蘑菇样品可通过照射进行定性检测
面粉样品无检测方法
7
工业氯化镁
氯化镁木耳增加重量加工、流通
8磷化铝磷化铝木耳防腐加工、流通
9馅料原料漂白剂二氧化硫脲焙烤食品漂白加工、餐饮无,需要研制馅料原料中二氧化硫脲的测定方法
10酸性橙II黄鱼增色流通 无,需要研制食品中酸性橙II的测定方法
(说明:水洗方法可作为补充,如果脱色,可怀疑是违法添加了色素)
11抗生素磺胺类、喹诺酮类、氯霉素、四环素、
β-内酰胺类
生食水产品杀菌防腐餐饮GBT21316-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 21312-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233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
GB 21317-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2127-2008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β-内酰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方法,微生物抑制法
12喹诺酮类喹诺酮类麻辣烫类食品杀菌防腐餐饮无,需要研制麻辣烫类食品中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方法
13水玻璃硅酸钠面制品增加韧性餐饮
14孔雀石绿孔雀石绿鱼类抗感染养殖、流通GB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建议研制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测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15乌洛托品六亚甲基四胺腐竹、米线等防腐加工无,需要研制食品中六亚甲基四胺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

附件2

序号名称主要成分可能添加或存在的食品种类添加目的涉及环节检测方法
1山梨酸山梨酸乳制品(除干酪外)防腐
加工
GB/T21703-2008
《乳与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方法》
2纳他霉素纳他霉素乳制品(除干酪外)防腐
加工
参照GB/T 21915-2008《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方法》
3硫酸铜硫酸铜蔬菜干制品掩盖伪劣产品
加工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

附件3

序号名称主要成分对主要产品类别等的修改内容备注
1工业用火碱工业用火碱1. 增加“生鲜乳”
2. 可能的主要作用:增加“防腐”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2条
2甜味剂甜蜜素增加“酒类”(配制酒除外)“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4条
3甜味剂安赛蜜增加“酒类”“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4条
4工业硫磺SO2增加“龙眼、胡萝卜、姜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5条
5铝膨松剂硫酸铝钾
硫酸铝铵
增加“面制品和膨化食品”“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6条
6一氧化碳一氧化碳将“水产品”改为“金枪鱼、三文鱼”“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第13条
7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等增加“葡萄酒”“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1条
8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增加“腌肉料和嫩肉粉类产品”“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第9条
对前三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来源:卫生部